
車方不愿意支付非醫保用藥等費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后快速收回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2017年4月12日,楊某駕駛渝某號小型客車,沿明佳路從光電路往雙峰山路行駛,行駛至明佳路親江家園段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與同向行駛的前方的等紅綠燈的陳某駕駛的浙某號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交通巡邏支隊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被送往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救治。
陳某在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期間,委托重慶智渝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所)辦理其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接受委托之后,我所立即針對性的成立了以梁正群等律師組成的陳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律師團隊,對該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可能需要法律服務的環節都指派了專門的承辦人員。
陳某傷情嚴重,在陳某出院后,律師及時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陳某的傷殘等級、后續醫療費、護理時限進行鑒定。鑒定時機成熟后,我所協助陳某完成了傷殘等級、后續醫療費及護理時限的鑒定。承辦律師擬定賠償清單初稿,經與陳某多次溝通,確定了最終的賠償方案。
經我所律師團隊的努力,在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陳某、楊某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就陳某的各項賠償費用,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成功調解結案。
調解方案載明,楊某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其中包括:非醫保用藥、鑒定費及部分訴訟費。
調解方案達成以后,楊某沒有在調解書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其個人應當承擔的部分賠償款。律師團隊及時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案件確定承辦法官之后,律師及時與承辦人溝通案情。經查詢后承辦人獲悉楊某個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因此,承辦人及時將楊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之后,楊某因需要到外地出差,無法購買高鐵票,才發現因自己的不誠信行為,給自己帶來了相應的后果。因此,楊某主動把其個人應承擔的部分賠償款支付給了陳某。
經過承辦律師團隊的努力,本案中,陳某最終收回了車方應當承擔的部分賠償款,當事人對這一結果很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