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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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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量刑成功辯護

案情簡介:
被告人余某某酒后在重慶市某酒吧附近滋事,其親屬為了對經常酗酒的余某某進行教育,撥打了110報警電話,民警張某、輔警陳某某接警后達到現場進行處理。
期間被告人余某某持菜刀架在了民警張某的脖頸處,并將張某的右手大拇指劃傷,妨礙民警張某執行公務,張某右手創口長度1.0CM以上,身體損傷程度經鑒定被確定為輕微傷。
辯護思路:
接受本案委托后,刑事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理解,并就本案發表了如下的辯護意見。
一、出警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屬于“依法執行職務”存疑。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四條,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或110指令后處警,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根據上述規定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二、被告雖持刀架在了民警張某的脖頸處,但是只有威脅之意,而無傷害的故意。辯護人認為被告的確實施了威脅警察、妨害公務的行為,但是并無傷害的故意;被告雖將受害人手指劃傷,但是上述傷情確系奪刀過程中的誤傷,而非砍傷,公訴人在起訴書中已經將受害人手指受傷的原因認定為劃傷,這是值得贊賞的;
三、公安出警人員現場處置不力,對于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本案出警人員明知被告處于嚴重的醉酒狀態,并有可能放火,卻對可預見性的威脅視而不見,未對被告采取保護性措施進行約束,這是導致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四、被告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險性較小,不致再危害社會;
五、被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六、從犯罪后果來看,本案事發地點位于被告家中,環境封閉且全程無群眾圍觀,并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律師點評:
因妨害公務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故量刑通常在一年以上,公安機關認為本案被告持刀砍傷警察,這屬于從重處罰情節,但是本案當事人最終被判7個月,顯然離不開律師的幫助。另外,被告人家屬多次與受害民警張某溝通,并誠心愿意進行賠償,但是受害民警明確拒絕出具諒解,否則本案量刑仍有減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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