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張某與開發商簽訂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冉某購買某公司樓盤二期房屋一套,開發商應當將已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商品房在2011年12月10日前交付冉某、張某使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情況下,將一期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復制件粘貼到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上,于2011年12月10日將房屋交付給冉某、張某。經向有關部門核查,冉某、張某所購房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日期為2012年5月28日。冉某、張某認為開發商采取欺騙手段交房違約,按照合同應當支付違約責金,遂起訴到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開發商部分違約,遂判決開發商承擔80%的違約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